今天看了一点王泽鉴的《民法总则》,王老把Rudolf von Jhering《法律的斗争》引来作第一节。见了警句无数,不能过花丛而空手返,摘录二三:
法律的目的是和平,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。……
…… 被害人提起诉讼,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,而是基于权利感情(feeling of right), 对于不法行为,精神上感觉痛苦。……他的心声告诉他说:你不要退缩,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,而是关系你的人格,你的自尊,你的权利感情。简单言之,诉讼 对你,不是单单利益问题,而是名誉问题,即人格问题。……
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,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。
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。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,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,尚有精神上的生命。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,则为权利。没有法律,人类将与禽兽无别。……
…… 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,绝不是公法。国民在必要时,若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的权利,如何于各国之间,防卫国家的独立,必须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, 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。自己权利受到侵害,不问来自何方,是来自个人乎,来自政治乎,来自外国乎,若对之毫无感觉,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。 是故反抗侵害,不是因为侵害属于哪一种类,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。
……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,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, 赋税任意增加,没有人反对;役任意延长,没有人抗议。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,一旦遇到外敌入侵,人民必萎靡不振,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。 到了这个时候,政治家方才觉悟,要培养对外民气,须先培养对内民气,亦已晚矣。